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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司法解釋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司法解釋

本罪的行為人是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這是嚴重損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本文就罪名的相關內容作相應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為依法懲處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 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 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 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 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 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