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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如何裁判?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作戰任務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直接造成戰鬥、戰役失利,我軍損失慘重的,等等。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七十條

二、什麼是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條規定,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是指將過失地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特徵

罪體

行為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是過失地提供不合櫃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客體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客體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

結果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結果是造成嚴重後果。這裏的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毀損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罪責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會造成嚴重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一個國家來説,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可能會存在一些武器裝備的儲存,如果過失提供不合格對一些武器裝備,將會損害國家安全,必須要對此進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