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不合格兵員罪司法解釋
危害國防利益罪2.4W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七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一)收受賄賂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三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在徵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接送不合格特種條件兵員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員三名以上的;
(二)發生在戰時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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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或搶奪。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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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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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量刑標準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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