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處罰標準怎麼樣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條的規定,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凡點:
1、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施和設備價值相差懸殊。量刑時,主要應考慮犯罪行為對國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結合犯罪動機、手段和給國家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正確適用刑罰。
2、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包括各種導彈、飛機、作戰艦艇、登陸艦、l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電台、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軍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遠洋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根據本條的規定,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量刑時,除情節特別嚴重外,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4、對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必須從重處罰。本條規定本罪戰時從重處罰。因此,在對具體案件量刑時,首先要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判處。
綜合上面所説的,損壞我國的武器裝備還有軍事設施,以及軍事通信的行為情節是屬於比較嚴劣,只要一旦實施此行為是會造成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影響,法院在對此案件進行判決時也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對於輕者三處以下重者是可以高達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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