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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刑法規定是什麼?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刑法規定是什麼?

在很多農村地頭,都有一些標記為國防電纜的設備,這屬於軍事通信設施,他人不得破壞。而有些人鋌而走險,為了拿到電纜裏面的銅線,對國防電纜進行破壞,這樣的話,會觸犯刑法。那麼,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刑法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刑法規定是什麼?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中國刑法的罪名之一,是指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9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二、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體現的國防利益。犯罪對象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武器裝備是指武裝部隊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軍事通信,是指武裝部隊為實施指揮或者武器控制而運用各種通信手段進行的信息傳遞活動。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所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是指以各種方法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使用。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而故意破壞。

三、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加重處罰情節是什麼?

1、加重處罰事由

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採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這樣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

2、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綜上所述,根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刑法方面的規定,構成此罪的,將面對最多3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給軍事設施帶來嚴重破壞的,最高刑罰是死刑。一般來説,在戰爭期間,這種行為是要從重處罰的。畢竟,在戰時破壞軍事設施會對戰役成敗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