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所謂負責人,是指《集會遊行示威法》中所規定的提交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載明的負責人。所謂直接責任人員,是指負責人以外的策劃、組織、指揮集會、遊行、示威的人;不服從負責人或者現場組織者的指揮,自行其是,因而直接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人,不是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不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只能是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會造成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知道自己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是違法的,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管理制度。憲法規定集會、遊行、示威是我國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利,國家依法保障公民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處是它們都是自由表達意願,而不同之處,則是表達意願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些差異,由於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多發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場所,參加或觀看的人數眾多,情緒感染性強,對社會影響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這些自由權利時,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又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非法舉行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對集會、遊行、示威實行申請許可原則。不經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即為非法。
二是申請未獲許可而舉行。雖申請而未獲得公安機關的許可舉行的,也是非法。
三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
四是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就是指對違反許可規定進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主管機關依法發出解散命令,拒不服從命令仍予以進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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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概念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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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概念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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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區分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一)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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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