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的認定
擾亂公共秩序罪5.5K
(一)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槍支、彈藥罪僅包括槍支、彈藥。
2、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有佩帶、夾帶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為。而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二)在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時,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攜帶上述危險物品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原則上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罪論處,認定為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三)攜帶槍支、彈藥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如果所攜帶的是自己事先非法持有、私藏的槍支、彈藥,則成立數罪,實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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