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的認定標準
有罪與無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是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性與主觀性上加以區分。雖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但沒有拒不服從解散命令或者造成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後果的,不構成犯罪。部分人服從解散命令、部分人不服從解散命令的,對於服從解散命令的人,包括負責人,不能認定為犯罪。對於一般參加非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人員,不宜追究刑事責任,可以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它們雖然都是聚眾性犯罪,但在犯罪構成上有明顯區別:
一是本罪的構成要求違法性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是違法的,即不構成犯罪。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秩序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則不要求違法性為前提。
二是本罪雖然也擾亂社會秩序,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結果發生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過程和情境中,而後兩罪則不存在特定的過程和情況;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集會、遊行、示威的管理制度;而後兩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
三是本罪實際發生的場合範圍廣泛,可能是某一公共場所、交通線路,也可能是機關、團體、單位的門前、院內、還可能沒有單一地點,而是涉及若干地點、場合、路線。
本罪與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兩罪在客觀上都擾亂了公共秩序,而在涉及國家機關時,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一樣,都擾亂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集會、遊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
(2)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行為方式既包括暴力性的,也包括非暴力性的;而後罪採取的則是“衝擊”這一暴力性擾亂方式。
(3)兩罪實際發生的場合範圍不同。本罪發生的地域範圍廣泛;而後罪只能發生於國家機關的門前、院內,場合單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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