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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一般來説,行為人身份如何不影響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是間諜組織成員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人員,符合間諜罪構成特徵的,則應以間諜罪論處,不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從其主觀方面的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只須認識到自己無權持有國家祕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認識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資料、物品屬於國家祕密即可,無須確切地認識該國家祕密屬於什麼密級,從其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來看,行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着其希望該國家祕密處於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間接故意。

實際佔有國家祕密的人員有説明其來源與用途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能夠説明自己佔有國家祕密的來源與用途,且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其為國家祕密,那麼其實際佔有行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據其實際來源與用途,依法處理,比如系盜竊所得,行為人不知為國家祕密而竊取,應以盜竊論,又比如行為人系撿得且不知其為國家祕密的,不構成犯罪等等

(三)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祕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屬於國家絕密級和機密級的祕密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規定,國家祕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祕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祕密,泄展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祕密”是一般的國家祕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非法持有祕密級國家祕密的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法律制裁,但從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來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應以犯罪論。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説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所謂非法是指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規章制度,不屬於接觸、保管國家祕密文件的人員而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或者雖屬於保密工作人員,但其持有該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沒有合法根據。比如根據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絕密級的國家祕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摘抄;收發、傳遞、外出攜帶,應由指定人員把任等。對一般人員而言,持有國家祕密本身即為非法,對於有保密人員身份的人,有關機關未曾批准複製、摘抄,行為人卻持有複製件、摘抄件;有關機關未指定或者不屬於有關機關指定人員而持有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等就屬於非法。總而言之,行為人沒有合法根據而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即為非法。

所謂持有,是指以佔有的意思實際支配。不論是行為人隨身攜帶,或者隱藏、存放於其住處、工作場所,寄存在他人之處等,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而置於自己控制之中即為持有。如夾藏在目己的行李、郵件當中,雖然並不親自持有,但行李、郵件最終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並未脱離自已的控制,仍為持有。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持有包括兩類,即不應知悉國家祕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祕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為人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實下,當有關機關調查時,行為人拒不説明其來源與用途。所謂拒不説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麼也不説,又包括未能説明。如編造謊言、藉口或者提供的來源與用途經查不實或無法查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