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公共秩序。犯罪對象是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是指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按照主管部門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對非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擾亂、衝擊的,不構成本罪。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應予以保障。對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各人民政府不僅不得干預,而且要採取各種措施予以保障。主管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派出一定數量的公安民警在許可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地點或路線維持秩序,疏導交通。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衝擊和破壞。由於集會、遊行、示威的規模往往比較大,加之圍觀羣眾比較多,對之進行干擾、衝擊或破壞,不僅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而且極易導致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亂,因此,法律禁止上述破壞行為,對其情節嚴重者,依本罪予以處罰。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一是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破壞”,是指採用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進行搗亂,致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不能正常進行。“擾亂”是指針對集會、遊行、示威的秩序起鬨、鬧事,破壞其正常秩序的行為。“衝擊”,主要是指衝散、衝入、擾亂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隊伍,使集會、遊行、示威不能正常進行的行為。 “其他方法”,是指擾亂、衝擊方法以外的其他具有干擾性、阻礙性和破壞性的方法。如堵塞集會、遊行、示威隊伍行進、停留的通道、場所等。
二是造成公共場所混亂。這裏主要是指造成集會、遊行、示威行徑地或舉行地的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亂的;使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無法進行的;因之發生騷亂或者打、砸、搶事件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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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對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擾亂、衝擊等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後果。如果尚未造成上述後果的,則不構成犯罪,可按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第3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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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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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量刑標準
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標準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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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考試作弊罪立案標準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