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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公共秩序。犯罪對象是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是指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按照主管部門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對非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擾亂、衝擊的,不構成本罪。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應予以保障。對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各人民政府不僅不得干預,而且要採取各種措施予以保障。主管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派出一定數量的公安民警在許可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地點或路線維持秩序,疏導交通。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衝擊和破壞。由於集會、遊行、示威的規模往往比較大,加之圍觀羣眾比較多,對之進行干擾、衝擊或破壞,不僅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而且極易導致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亂,因此,法律禁止上述破壞行為,對其情節嚴重者,依本罪予以處罰。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一是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破壞”,是指採用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進行搗亂,致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不能正常進行。“擾亂”是指針對集會、遊行、示威的秩序起鬨、鬧事,破壞其正常秩序的行為。“衝擊”,主要是指衝散、衝入、擾亂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隊伍,使集會、遊行、示威不能正常進行的行為。 “其他方法”,是指擾亂、衝擊方法以外的其他具有干擾性、阻礙性和破壞性的方法。如堵塞集會、遊行、示威隊伍行進、停留的通道、場所等。

二是造成公共場所混亂。這裏主要是指造成集會、遊行、示威行徑地或舉行地的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亂的;使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無法進行的;因之發生騷亂或者打、砸、搶事件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