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其他出於妨害司法機關的查封、扣押、凍結活動的意圖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可以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予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這種故意的行為既可表現為當場出現,亦可能表現在事後發生,當然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管其出於何種動機,均不影響本罪名的成立。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裏的司法機關是特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本罪侵害的對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所採取的法律手段。因此,實施侵害的行為必須是具體的,已經實現了的行為,如將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隱藏、轉移、變賣或故意毀損,只要實施了其中任何一個行為,都應視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查封,是指司法機關對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將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凍結,是指司法機關通知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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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包庇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後予以窩藏、包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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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罪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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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量刑標準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1)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2)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3)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4)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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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包庇罪量刑標準
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本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3、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