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
所謂非法買賣,是指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非法購買或者出售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行為。
所謂非法運輸,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從事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運輸的行為,包括國內運輸和在國境、邊境非法輸入輸出。
所謂非法攜帶、持有,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合法的攜帶權、持有權而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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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為人的動機是牟利、報復,還是拉人下水,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既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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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量刑標準
1、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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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沒有規定具體數量標準。也就是説原則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構成本罪。但在實踐中,並不是對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為都定罪,而要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偶犯、初犯等情況,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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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四)客觀方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