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認定
1、區分本罪與武器裝備肇事罪的界限
武器裝備肇事罪主要是在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則主要是在武器裝備的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人員而不是操作使用人員。如果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應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而不宜定為武器裝備肇事罪。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使用武器裝備去實施其他犯罪的,如使用裝備槍支殺人,動用艦艇、軍用飛機走私等,如果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的,一般應將其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為作為實施其他犯罪的一個情節從重處罰。但是在使用武器裝備實施其他犯罪過程中,造成重要武器裝備嚴重毀損,人員重傷死亡及其他嚴重責任事故,或者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等嚴重後果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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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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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違抗命令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戰時違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違抗命令,是指主觀上出於故意,客觀上違背、抗拒首長、上級職權範圍內的命令,包括拒絕接受命令、拒不執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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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令作戰消極罪概念
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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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立案標準
戰時殘害居民罪是指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的行為。無辜居民,是指對我軍無敵對行動的平民。戰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故意造成無辜居民死亡、重傷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二)強姦無辜居民的;(三)故意損毀無辜居民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滿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