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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一、 法院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法院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法院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認定條件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是相對於武器裝備的操作規程、安全規範等使用規定而言的,主要是指涉及武器裝備的動用權限、編配用途、使用範圍等管理內容的規定。

其次,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是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主要指在管理、使用、操作武器裝備的過程中,故意違反規定或操作規程,不按上級下發的編配範圍、用途、管理權限、使用程序等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固定的使用方法,如將坦克吊車用作給地方建築隊施工,將軍用直升機用作商業宣傳廣告等。

最後,造成嚴重後果,致人重傷、死亡,造成爆炸、火災、大面積污染、重要武器裝備不能使用以及公共財物的重大損失等。造成嚴重後果,是指挪用重要武器裝備的;因挪用行為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毀損、被盜、丟失的;挪用的武器裝備被他人用來實施犯罪活動的;因挪用武器裝備而貽誤戰機,嚴重影響部隊執行戰備、作戰任務的;因挪用武器裝備導致人員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因挪用武器裝備行為嚴重敗壞軍隊形象,毀壞軍隊聲譽等。

對於武器裝備的統配和使用情況,是需要由軍隊部門根據實際的作戰需要以及相關人員的履職情況來進行認定的,顯然是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情況的,如果擅自改變可能導致嚴重的違法事實,並且造成了戰鬥任務的失敗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