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定罪標準是?
一、刑法對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定罪標準是?
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指軍職人員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而自行將編配的武器裝備的改作其他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這裏的嚴重後果,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戰鬥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裝備或者國家和人民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間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如何認定
《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區分本罪與武器裝備肇事罪的界限
武器裝備肇事罪主要是在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則主要是在武器裝備的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行為人主要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人員而不是操作使用人員。如果武器裝備的操作使用人員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應以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論處,而不宜定為武器裝備肇事罪。
2、使用武器裝備實施其他犯罪的定罪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使用武器裝備去實施其他犯罪的,如使用裝備槍支殺人,動用艦艇、軍用飛機走私等,如果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的,一般應將其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為作為實施其他犯罪的一個情節從重處罰。但是在使用武器裝備實施其他犯罪過程中,造成重要武器裝備嚴重毀損,人員重傷死亡及其他嚴重責任事故,或者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等嚴重後果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將會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定罪標準來進行處罰,比如説擅自改變武器裝備配備用途,那麼將會影響到武器裝備的使用,甚至會影響部隊任務的完成,所以需要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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