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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一)遺棄武器裝備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

遺棄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行為人在犯戰時臨陣脱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同時遺棄武器裝備,如行為人丟掉槍支逃離陣地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和臨陣脱逃、逃離部隊的行為,其行為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實行數罪併罰。

(二)遺棄武器裝各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在戰時違抗命令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就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不需要再有其他具體的危害行為;而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主要表現為遺棄武器裝備,違抗命令僅僅是限制條件,説明行為人違反並抗拒執行上級命令,但尚未達到戰時違抗命令罪那樣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僅憑其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行為人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條件的,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三)本罪與破壞武器裝備罪的界限

1、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表現為消極地將武器裝備丟棄不管,而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為表現為採取各種方法,積極地將武器裝備毀壞;

2、遺棄武器裝備罪的主體只能是軍人,而破壞武器裝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