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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遺失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行為人遺失武器裝備後是否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取決於是否具備“不及時報告”或者“其他嚴重情節”兩個限制性條件。只有具備了這兩個限制性條件之一,才構成遺失武器裝備罪,否則應以違紀處理。

2、本罪與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法規競合

《刑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部分法規競合關係,即丟失槍支的行為包括了一部分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為。當軍人丟失槍支時,根據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特別規定優先適用於一般規定的原則,應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有關規定,以遺失武器裝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