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違抗命令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1.94W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罪是指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違抗命令,是指主觀上出於故意,客觀上違背、抗拒首長、上級職權範圍內的命令,包括拒絕接受命令、拒不執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體要求行動等。 戰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擾亂作戰部署或者貽誤戰機的;
(二)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完成的;
(五)對作戰造成其他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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