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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違令作戰消極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對違令作戰消極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對違令作戰消極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二十八條 【違令作戰消極罪】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鬥、戰役失利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執行重要作戰任務行動消極的,在緊要關頭或者危急時刻作戰消極的,煽動、串通其他部隊和人員消極怠戰的,等等。

二、違令作戰消極罪判刑後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違令作戰消極罪的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很少見的,其實對於現役軍人來講,軍人要遵守的相關規定在軍隊紀律中規定的很清楚,作為普通軍人或是指揮人員,必須服從上級領導正確合理的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