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認定
一、區分擅離軍事職守罪與逃離部隊罪
擅離軍事職守罪與逃離部隊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擅離軍事職守罪侵害的是軍隊的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行為人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而逃離部隊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行為人所違反的是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職責要求。
2、擅離軍事職守罪只能發生在指揮和值班、值勤過程中,行為人離開了特定的崗位,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但並不要求行為人離開了部隊,而逃避部隊罪可以發生在任何時候,行為人必須離開部隊,但並不要求客觀上造成了嚴重後果。
3、擅離軍事職守罪的主體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而逃離部隊罪的主體是任何現役軍人。
4、擅離軍事職守罪是過失犯罪,而逃離部隊罪是故意犯罪。
行為人在擔負指揮工作或者在值班、值勤時逃離部隊的,從形式上看只實施了一個逃離部隊的行為,實際上他是先實施了擅離職守的行為,而後又實施了逃離部隊的行為。因此,其前後兩個行為如果分別構成擅離軍事職守罪和逃離部隊罪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二、區分擅離軍事職守罪與戰時臨陣脱逃罪
這兩種犯罪在脱離崗位不履行職責上有相似之處,但構成要件有所不同。後者沒有犯罪主體的限制,而前者限定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後者限定為戰時,前者平時也可以構成,戰時則是加重處罰的條件;後者不要求造成具體的危害後果,前者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後者是故意犯罪,前者是過失犯罪。如果在具體案件中出現犯罪競合現象,如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面臨戰鬥任務時而逃離崗位,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戰時臨陣脱逃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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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的認定
一、區分投降敵人和被敵俘虜的界限一般情況下,投降敵人是主動的,被敵俘虜則完全是被迫的;投降敵人前具有自動放下武器的情節,而被敵俘虜時已不具備使用武器進行抵抗的條件。如因彈藥耗盡、武器毀損、嚴重傷病、極度疲憊而無法使用武器進行抵抗被敵人俘獲的;或者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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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司法解釋
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38條規定的。該條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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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傷病軍人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是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戰場指揮人員犯遺棄傷病軍人罪和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區分其界限,主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存在傷病軍人。如果行為人明知存在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搶救,卻不履行職責組織搶救傷病軍人,棄傷病軍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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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