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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違抗命令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戰時違抗命令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可能在我國很多人對戰時違抗命令都不是特別熟悉,這個名詞對我們來説很遙遠,因為我們現在的時代相比以前來説比較和平,而且我國也不是對公民強制性的參軍,所以大家可能不知道存在這個罪名,現在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戰時違抗命令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戰時違抗命令罪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作戰指揮秩序要求全體參戰人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堅決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一切行動聽指揮,堅決執行命令,是我軍克敵制勝、完成各項任務的重要保證。尤其是在現代戰爭條件下諸兵種協同作戰,參戰人員眾多,武器裝備繁雜,戰機千變萬化,更要求每一名參戰人員務必嚴格執行命令。為此,《內務條令》第12條專門把“服從命令”、“堅決完成任務”規定為軍人誓言的重要內容;第59條規定“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第60條規定“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戰時違抗命令的行為,使得首長的指揮意圖無法實現,導致作戰指揮失靈,妨害部隊的統一行為,將給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違抗作戰命令,並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鑑於平時違抗命令與戰時違抗命令的危害程度有重大區別,而且平時違抗命令所造成的實際危害後果容易被預見的控制,因此不宜將平時違抗命令的行為與戰時違抗命令的行為同等看待,都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本條規定違抗命令的行為只要發生在戰時即可構成犯罪。在和平時期違抗上級某項命令,一般按軍紀處理,不構成本罪。

作戰命令,是指上級在職權範圍內對下級、部屬下達的必須執行的關於作戰的命令、指示等。如兵力集結時間、地點、火力配屬,攻擊方案,戰鬥梯隊安排,撤出戰鬥等有關作戰準備、作戰實施的具體問題。如果首長違背自己的職責,濫用權力,以“命令”的方式向部屬提出不正當的要求,部屬在根據《內務條令》的規定按級或者越級提出意見的同時,沒有按照其要求去做,不是違抗命令。

違抗命令的行為在客觀上是公然違背並抗拒執行命令,包括拒絕接受命令,在執行命令中拒絕按照命令的具體要求去行動等。其具體表現形式因命令的實際內容而有所不同,可分為不作為和作為兩類。不作為的違抗命令在實踐中較為常見,如不服從調遣,拒不接受上級部屬的任務,該發起進攻而拒不前進,該撤出陣地而拒不撤退等。作為的違抗命令也可能發生,如執行潛伏任務時擅自主動攻擊敵人,進攻敵人時擅自改變攻擊目標等。這些違抗命令的行為雖然表現形式各不相同,但在本質上都是沒有執行命令。

戰時違抗命令,只有對作戰造成危害時才構成犯罪。對作戰造成危害主要是指,造成戰鬥、戰役失利;干擾了作戰部署,貽誤了戰機或動搖了首長的戰鬥決心;暴露了我軍作戰意圖,給敵人可乘之機,造成部隊較大損失等。戰時違抗命令的行為不論是作為違紀還是犯罪,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這種社會危害性直接表現為對作戰造成危害,因為戰時的命令反映了作戰的客觀需要,違抗命令必然妨害命令的貫徹實施,最終危害作戰,所以對作戰造成危害是戰時違抗命令行為的必然結果。只是這種危害的具體表現形式因案而異,有的大,有的小,有的是現實的、具體的,也有的是潛在的、抽象的。不可能存在戰時違抗命令而對作戰沒有造成危害的情況,否則也就完全沒有理由把戰時違抗命令的行為作為違紀行為嚴令禁止。在少數情況下,可能出現因執行上級命令而對作戰利益造成危害後果的情況,對此,應由發佈命令者承擔責任,執行命令者不構成犯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與作戰命令發佈者有隸屬關係的下級軍職人員。也就是説命令發佈者為上級,命令承受者為下級。這種上下級關係的確立,主要是通過正式的任職、授權命令,特殊情況下,還可以根據某些條令、條例確定。如《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12條規定:“在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時,上級首長有權暫時免去違抗命令、不履行職責或不稱職的所屬軍官的職務,並可以臨時指派其他軍人代理”。經正式任職的上級和執行緊急任務時的軍官“代理”人,有權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作戰命令,因此,在違抗命令的行為人與該命令的發佈人之間,行政職務上必須有隸屬關係,行為人有義務執行該命令。這種隸屬關係既可以是直接的隸屬關係,即違抗命令的行為人是下達命令的首長的直接部屬,也可以是越級的隸屬關係,即違抗命令的行為人是下達命令的首長的下級部屬。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上級關於作戰問題的命令,卻故意予以違抗。其動機,有的是貪生怕死,有的是為了保存自己的實力,還有的是對上級不滿,以違抗命令發泄私憤,也有的是基於狹隘的殺敵復仇心理,不顧全大局、輕舉妄動等。不論具體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戰場情況是複雜多變的,如果軍人在執行命令中,發現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命令的內容與客觀實際不符,原封不動地執行該命令會造成嚴重後果,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根據《內務條令》的規定,部屬根據首長和上級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從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積極主動地果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向首長報告。這種情況雖然部屬沒有執行原命令,但不能認定其有違抗命令的主觀故意。

第四百二十一條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五十一條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所以,根據以上全文我們可以對戰時違抗命令的構成要件、戰時違抗命令罪量刑標準是什麼有了一個基本的瞭解,當然,如果是一些客觀條件造成命令不能完成的,不算是戰時違抗命令罪,以上全文的資料供大家需要時進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