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司法解釋
一、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犯武器裝備肇事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謂的“後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較多的人重傷、死亡的;重要的武器或者技術裝備毀壞不能使用的;軍用物資或者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危害戰鬥任務完成的,等等。
二、關於軍職人員玩弄槍支、彈藥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案件,是否一律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的問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於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曾規定:軍職人員在執勤、訓練、作戰時使用、操作武器裝備,或者在管理、維修、保養武器裝備的過程中,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凡違反槍支、彈藥管理使用規定,私自攜帶槍支、彈藥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分別以過失重傷罪、過失殺人罪或者過失爆炸罪論處。上述規定仍可參照執行。
三、關於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肇事的,是定交通肇事罪還是武器裝備肇事罪的問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於審理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四條曾規定:軍職人員駕駛軍用裝備車輛,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致使同時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也應以武器裝備肇事罪論處;如果僅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上述規定仍可參照執行。
四、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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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的特定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的特定身份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明知的情況下侵犯武裝部隊武器裝備的所有權,並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三)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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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量刑標準
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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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一)遺棄武器裝備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行為人在犯戰時臨陣脱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同時遺棄武器裝備,如行為人丟掉槍支逃離陣地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和臨陣脱逃、逃離部隊的行為,其行為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實行數罪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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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武器裝備罪概念
遺失武器裝備罪,是指軍職人員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