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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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第六十一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戰時有第一款第(二)、(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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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軍事行動罪量刑標準
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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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認定
(一)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他們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主要區別:(1)本罪屬於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後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壞的對象只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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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量刑標準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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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立案標準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徵用三次以上的;(二)採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徵用的;(三)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徵用的;(四)拒絕重要軍事徵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