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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境證件罪的認定

區分騙取出境證件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從法理上講,本罪規定的行為實質上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是由於這種犯罪日益猖撅,法律才將它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後,又採用騙取的出境證件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則根據吸收犯的理論,對行為人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但在量刑時應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