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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境證件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騙取出境證件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騙取出境證件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刑事規章]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號)

二、騙取出境證件案立案標準

1.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境證件),為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騙取出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騙取出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據件:

(1)騙取出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騙取出境證件罪認定

區分騙取出境證件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從法理上講,本罪規定的行為實質上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是由於這種犯罪日益猖撅,法律才將它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後,又採用騙取的出境證件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則根據吸收犯的理論,對行為人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但在量刑時應從重。

騙取出境證件罪量刑與騙取數量、違法所得以及騙取用途有關,進行有期徒刑與罰款的處罰,輕則兩年以下,重則服刑三到十年。通過正規辦理出境證件的並不困難,非法騙取可能會與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有關,後果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