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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境證件罪未遂會怎樣

騙取出境證件罪未遂會怎樣

我國到他國,出境是需要經過審核得到相關處境的證件才能夠有處境資格的,得到這些證件資格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有心之人就會利用一些漏洞騙取出境證件想要非法處境,那麼騙取出境證件罪未遂又是怎樣的呢?一起來看看吧!

一、騙取出境證件罪概念

騙取出境證件罪,是指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行為。

二、騙取出境證件罪相關法律法規

(1)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立案標準

(二)騙取出境證件案

1.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境證件),為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騙取出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騙取出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據件:

(1)騙取出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騙取出入境證件未遂的情況

該罪既遂未遂形態認定標準的兩種觀點

在刑法學界,對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既遂與未遂形態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應以是否騙取到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準。只要行為人是為了使用於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已經騙到出境證件的,即構成既遂。至於行為人所騙取的出境證件是否實際地被用於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不影響本罪的既遂。

(2)應以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作為標準。具體地説,如果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騙取到了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並且行為人已經將其用於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活動之中,則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既遂;但如果行為人雖然騙取到了出境證件,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將騙取的出境證件用於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活動,則只能成立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未遂 案例分析騙取出境證件罪

挑戰國家法律權威是非常不明智的行為,綜合上文來看,騙取出境證件一般是為了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或是邊境使用的,是否列為重大案件主要看是否是超過一定數量或是幫助犯罪分子,騙取出境證件罪未遂主要是未騙取到出境證件未實現犯罪目的。希望今天的解答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