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要件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一、滿足什麼要件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護照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國籍證明。簽證是一個主權國家同意外國人出入或經過該國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護照和簽證都是准許出入境的證件,但作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僅指准許出境的護照、簽證及其他出境證件和出境證明等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遊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為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所謂個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構成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罪的規定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於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為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不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則不構成本罪。
無論行為人在事實上是否已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就構成本罪。但在行為人還未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此目的。
二、騙取出境證件罪認定是怎樣的?
區分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從法理上講,本罪規定的行為實質上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是由於這種犯罪日益猖獗,法律才將它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後,又採用騙取的出境證件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則根據吸收犯的理論,對行為人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但在量刑時應從重。
在當代社會出入境都是需要有相應的證件,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才能夠引起相應的選舉進入到我國境內,或者是出境,如果通過騙取國家的出入境證件,那麼將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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