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騙取他人錢財獲刑
有在公安局辦過證件的人都會看到出入境證辦理窗口,那麼對於很多人來説,理解這個詞就相當於字面上的理解。但卻有很多臨海城市中非法份子給他人出售出入境證,甚至是發展從業出售出入境證這個行業。那麼觸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騙取他人錢財獲刑是怎麼樣的,下面小編給大家訴述一下。
一、觸犯出售出入證件罪騙取他人錢財獲刑認定
本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本罪與其他倆罪的區別一般比較明顯,但在行為人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事前通謀,由行為人向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對行為人是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處理,還是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處理,實踐中有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人也應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論處。在妨害國(邊)境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化的情況下,為讓所有的犯罪行為都能得到懲治,本法將各種犯罪行為都以明確的罪名規定下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從理論上講,行為人無論是否和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人通謀,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行為都已構成獨立的犯罪,也沒必要作為其他犯罪的共犯處理。
本罪、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證件罪的界限
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出境證件,也包括入境證件,而後罪的犯罪對象僅包括出境證件。
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行為特徵是把自己的證件或低價購買的證件出售,而後罪的行為特徵是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
主觀方面有所不同。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後罪則要求必須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
二、觸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騙取他人錢財立案標準
1、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出售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出售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給違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出售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出售出入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觸犯出售出入境證罪騙取他人錢財刑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領土是極其龐大和完整,而針對出入境法制也是不斷的完善,但自從港澳台迴歸後觸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騙取他人錢財獲刑的案例屢禁不止。市民們缺少對法律知識認知,知法犯法、鋌而走險、牟取他人錢財牟利者都是縱容罪犯滋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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