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供自己偷越國(邊)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認定。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客觀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罪是偽造、變造證件供自己使用。
二、本罪與偽造證件變造證件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於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為是“提供”而非“偽造、變造”,只要行為人向他人提供了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不論是誰偽造、變造的,均構成本罪;反之,不構成本罪。而偽造、變造證件罪的主要行為是偽造、變造,行為人只有實施了偽造、變造行為才構成犯罪。所以,當行為人只實施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時,則構成偽造、變造證件罪;當行為人既偽造、變造了出入境證件,又把偽造、變造的證件向他人提供時,則前一行為被後一行為吸收,對行為人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論處,並不兩罪並罰、但量刑時可適當從重。
三、本罪與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有以下兩點: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是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後罪的對象是出境證件。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證件既有出境證件,也有入境證件,且證件本身並不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而是偽造、變造的;而作為後罪犯罪對象的證件則只是出境證件,且證件本身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為特徵不同。本罪特徵是“向他人提供”,至於行為人如何弄到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與定罪無關;而後罪的行為特徵是“騙取”,只有行為人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的,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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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有意提供的主觀心理狀態。(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境證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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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偽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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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1.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1)一次運送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3)使用簡陋、破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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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要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的管理秩序。國境是指我國與外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