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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境證件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騙取出境證件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所謂個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構成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罪的規定處罰。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於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為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不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則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護照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國籍證明。簽證是一個主權國家同意外國人出入或經過該國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護照和簽證都是准許出入境的證件,但作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僅指准許出境的護照、簽證及其他出境證件和出境證明等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遊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為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主要表現在:虛構事實、是指以語言、文字或者某種舉動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誇大事實,使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實誤認為存在或把誇大的事實誤以為真;隱瞞真相,是指故意掩蓋客觀存在的事實,從而使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上當受騙;使國家出入境管理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發生錯誤認識,為其辦理出境證件、從而合法地獲取出境證件。這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本質特徵,也是騙取出境證件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只有在行為人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的情況下,才能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