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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頂交土地使用税嗎?

一、房屋頂交土地使用税嗎?

房屋頂交土地使用税嗎?

房屋頂不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在進行土地開發的時候交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二、 房地產企業是否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而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項目土地基本都是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因此依據《條例》第二條規定,可以判定房地產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三、關於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國税發〔2003〕89號原規定"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這一規定對房地產企業在取得土地至自用、出租、出借、出售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期間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未作明確。

在2006年下發的《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中給予了明確規定(同時將國税發〔2003〕89號原規定給予廢止):"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國家税務總局也明確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如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税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依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應該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標準應當由地方政府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來制定,可以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情況和土地的優劣地段進行界定。國家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土地使用税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主動申報土地使用税,按時交納,避免出現偷税漏税造成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