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的土地使用税該誰交?
一般而言如果是誰擁有的土地就應當由他來向國家上交土地使用税,但是現實中也會出現土地是本人的但是實際使用的卻另有其人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有關機關想要徵收土地使用税時就需要首先確定徵收對象,那麼,租用的土地使用税該誰交?
一、租用的土地使用税該誰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因此在徵税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一般而言,以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如果土地權屬未定,則以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所以如果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出租人)已交納了土地使用税,那承租者就不用再交了。
如果出租人沒交,那税務機關就有權向實際使用人(承租人)徵收。
1、確定誰使用土地
有人不假思索地説:"出租土地,不也是一種使用土地的行為嗎?利用出租這一方式賺錢".千萬不要想當然.出租方利用出租土地賺租金,承租方利用承租土地搞經營,同一塊土地,難道就由兩個人同時在使用嗎?土地使用税政策,並沒有直接定義什麼叫"使用土地".而按會計的理解,出租行為是"讓渡財產使用權"的行為,即它是對土地使用權力的讓渡行為,而非直接對土地的使用行為.正因為税法沒有自己的"使用土地"定義,所以,與會計處理形不成差異.結論就出來了,税會無差異應該按會計的規則來,即出租土地行為,不是使用土地行為.進一步分析如下:承租方才是真正的使用土地、佔有土地的人;出租方把土地使用權讓渡給承租方,自己就無法再使用土地、佔有土地了;承租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土地佔用權,他才是土地佔用權人.《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税地字第15號)曾明確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確定誰擁有土地使用權
最簡單的情況當然是,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農村集體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是,如果通過租賃合同,把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讓渡給了別人,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呢?當然是承租方擁有土地使用權了.不要把合同不當回事.所以,關於土地出租過程中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的判定規則,政策是非常明確的.土地出租後,承租方擁有了土地使用權.當然是納税人.但在實務中,許多企業、會計、地税機關、甚至專家對出租土地導致的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是這樣判定的:如果屬於應税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即:原則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來判斷.
如果土地擁有者在出租該地使用權之前就已經按照法律規定繳納了相應的税費,那麼承租土地的人就不用再次向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了,如果沒有繳納的話就需要土地的實際正在使用的人來承擔繳納税費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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