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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是怎樣的?

一、山東省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是怎樣的?

山東省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是怎樣的?

山東省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是:

山東省税務局關於辦理土地使用税減免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税三字[1992]109號

注:本文第一條、第四條“《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報批匯總表》”、第五條“《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報批匯總表》”部分失效,參見: 《山東省地方税務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已廢止的税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魯地税函[2007]97號)。

各市、地區税務局: 有關土地使用税減免問題,省局已以魯税三(1990]1號文作了明確。為從嚴控制減免税,進一步做好土地使用税減免的報批工作,根據國家税務局國税發(1992]053號通知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對土地使用税減免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對企業單位年減免土地使用税税額在10萬元以下的,逐級報省税務局審批;年減免税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逐級報省税務局,由省税務局核實後,轉報國家税務局審批。對企業單位因遭受自然災害或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納税確有困難需要減免土地使用税的,不受上述税額限制,一律報省税務局審批。

按照國家税務局的要求,下放的出地使用税減免權限應全部集中在省税務局,不再層層下放,各地不得擅自審批減免土地使用税。

各地在辦理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申請時,必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實際情況嚴格把關,對國家限制發展的企業,一般不予減免税;對國家不鼓勵發展的企業以及非因客觀原因發生虧損企業,一般也不予以減免税,如果確實需要給予減免税照顧的,應從嚴掌握。

各地在上報減免税報告時,對申請減免税的企業單位應按年減免土地使用税税額10萬元以下和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分別填表行文上報;對因遭受自然災害和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納税有困難需要減免税的,應單獨行文上報。

《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報批匯總表》和《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申請表》(表式附後),各地應按要求認真填寫,印章齊全,項目清楚,內容具體,數字準確,對年減免税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還應附詳細的書面説明材料,隨申請報告一併上報。

《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報批匯總表》和《土地使用税減免税申請表》,由各市、地區税務局按照省局規定的格式(表中各欄各地如有變動,只能增加,不能減少,表格的大小、尺寸不得變動)自行安排印製。

二、按照税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日常生活當中,關於税收方面的減免政策各個省份,他們多多少少會存在着一定的差異,這主要還是因為各個地方的經濟狀況發展會有一定的不同,比如説山東省土地減免政策就有一個明確的審批方面的手續辦理要求,一定要逐級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