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房地產企業如何繳納土地使用税
因為房地產開發商在前期的投資是比較多的,國家税收部門也是為了避免給房地產公司增加一些額外的經濟壓力,所以才允許房地產在繳納土地使用税的這個問題上分期繳納,並且房地產的開發肯定不管在任何一個地方佔地面積都是比較大的。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在我國房地產企業如何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我國房地產企業如何繳納土地使用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2號)
第三條規定:“納税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其應納税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購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這裏明確了購置新建房品房納税義務的發生時間,對應的也就是説作為出售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税義務的終止,因為對同一塊地是不能重複徵税的。
財税[2006]186號
文件規定:以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那麼對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理解也應為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合同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交付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終止時間,如果合同未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終止時間,這樣納税起始日和終止日銜接一致,避免重複納税。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個開發項目在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隨着房產的不斷銷售,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應是逐漸減少的,到商品房銷售完畢,納税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時就要注意計算方法,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較為合理。 即本月應納税額=本月剩餘應税佔地面積×月單位税額;本月剩餘應税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免税佔地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分攤面積以合同規定交付時間或合同簽訂時間為準進行統計);月單位税額=年應納税額÷12;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建築面積÷可售建築總面積)。
房地產企業在交土地使用税的時候,國家在税收的政策方面給了房地產企業絕對的支持。因為房地產企業將房子賣出去以後,每賣一套房子然後再結合實際情況給國家交土地使用税。而且開發商在交土地使用税的時候,不是自己佔了多少土地就必須按照土地的相應面積交税,而是按照實際能夠使用的土地來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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