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拍掛土地使用税是如何繳納的?
我們都知道我國的土地使用税是必須要繳納的,但對於一些農業的土地是不用繳納的,那麼對於一些城市和有商業用途的土地使用税一般是怎麼繳納的,那就來了解一下招拍掛土地使用税是如何繳納的?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招拍掛土地使用税是如何繳納的?
為便於理解《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的公告》內容,現將公告內容解讀如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這是基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徵地的情形所做的規定。隨着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規範,目前土地出讓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徵用土地,經過前期開發,然後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給土地使用人。因此,財税〔2006〕186號文件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目前,地方土地儲備中心徵用耕地後,對應繳納的耕地佔用税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儲備中心繳納,作為土地開發成本費用的一部分,體現在招拍掛的價格當中;另一種方式是由受讓土地者繳納耕地佔用税。對後一種情形,需要進一步明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政策適用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的有關規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讓前,應當完成必要的前期開發,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出讓。因此,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設用地,不屬於直接取得耕地,無論耕地佔用税以何種方式繳納,都應當適用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政策規定。
因此,公告明確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税人均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招拍掛土地使用税是如何繳納的?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土是,是不屬於新徵用的土地,所以還是應該按土地使用税的規定該怎麼交就怎麼交,因此,土地使用税是必須要交的,不然就會以偷税、漏税的情形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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