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
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有其特殊性,在對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的徵收和計算時會遇到許多特殊的情況。本站小編將會在下文中對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做出詳細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取得土地尚未開發或已開發但項目未開始銷售
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按實際擁有的土地面積和適用税額計算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項目建成並開始銷售
1、如果公共設施(會所、泳池、道路、小區綠化用地等,下同)在項目銷售結束後歸業主所有的,則按項目總可售建築面積佔可售單元總佔地面積(含公共設施佔地面積)的比例計算每個可售單元應分攤的土地面積。以可售單元總佔地面積減除上月末累計已售單元分攤的土地面積計算當月應税土地面積。計算公式如下:
月度計税土地面積=[未開發土地面積+已開發未開始銷售項目佔地面積+可售單元總佔地面積(含公共設施佔地面積)×(1-上月末累計已售單元建築面積之和/項目總可售建築面積)]÷12。
2、如果公共設施在項目銷售結束後歸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的,則按項目總可售建築面積佔可售單元總佔地面積(不含公共設施佔地面積)的比例計算每個可售單元應分攤的土地面積。以可售單元總佔地面積減除上月末累計已售單元分攤的土地面積計算當月應税土地面積。計算公式如下:
月度計税土地面積=[未開發土地面積+已開發未開始銷售項目佔地面積+公共設施佔地面積+可售單元佔地面積×(1-上月末累計已售單元建築面積之和/項目總可售建築面積)]÷12。
3、年度應納土地使用税=∑(各月應税土地面積×税率)。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中途轉讓土地的處理
中途轉讓土地、在建或建成未售項目或建成在售項目的,應在辦理產權轉移時一併申報繳納(繳納當年應税月份起至產權轉讓當月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税),產權轉移的次月至當年12月的土地使用税由受讓方繳納。
四、其他事項説明
1、已售單元的確定
“已售單元”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方簽訂的並經建設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購買合同所約定的交付時間確定。超過該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的商品房(或其他類型的房產)即為已售單位。也就是説,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截止至合同約定的房產交付的當月(含當月)。
2、計算口徑
“按月計算”是從當月的第一天至最後一天計算應納税的土地面積。
3、申報時間
城鎮土地使用税“按月計算”的基礎上,納税人可採用“按月申報”或者“按年申報”的方式,具體申報時間由各鎮(街)的主管税務分局確定。
以上就是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如何計算的一些情況的具體介紹。房地產税開徵在即,瞭解關於房地產税的情況有助於國家政策的實施和本人權益的保護。如果您有更多關於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税方面的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廊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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