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計算

隨着改革開放帶來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民羣眾對於吃穿住行的個人要求越來越高。大家都希望能夠住上寬敞明亮的大房子,因此,今年,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如火如荼,發展勢頭非常好。然而你,房地產企業雖然經常財源滾滾,也要考慮各方面的問題。其中土地使用税就是其中一個關鍵問題。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一起探討一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計算是怎樣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計算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2號)

第三條規定:“納税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其應納税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購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這裏明確了購置新建房品房納税義務的發生時間,對應的也就是説作為出售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税義務的終止,因為對同一塊地是不能重複徵税的。

財税[2006]186號

文件規定:以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那麼對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理解也應為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合同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交付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終止時間,如果合同未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終止時間,這樣納税起始日和終止日銜接一致,避免重複納税。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個開發項目在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隨着房產的不斷銷售,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應是逐漸減少的,到商品房銷售完畢,納税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時就要注意計算方法,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較為合理。 即本月應納税額=本月剩餘應税佔地面積×月單位税額;本月剩餘應税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免税佔地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分攤面積以合同規定交付時間或合同簽訂時間為準進行統計);月單位税額=年應納税額÷12;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建築面積÷可售建築總面積)。

房地產行業是一項利潤十分可觀的行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更是隨着房市的發展而水漲船高。然而,無論再怎樣有利可圖的企業,也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繳納相應的税費,做到企業應盡的義務,上文為大家詳細講述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計算的注意事項和各項要點,供大家參考。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365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