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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針對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這要分三種情況:

一種是未成年子女純獲益的合同。純獲益行為就是無需支付對價而獲得利益的行為。典型的有:無條件的贈與、免除債務等。我國民法典規定,一般未成年人與他人訂立的合同,與他人建立的民事法律關係,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反之則歸為無效。但是對於未成年人純獲利益的行為,如接受贈與等,無需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因此,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簽訂的純獲益合同顯然有效。

第二種是無須未成年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同。典型的有:童星推廣合同、模特表演合同等。儘管文娛、體育類工作不禁止未成年的參與,但這類合同要注意維護未成年身心健康成長,充分考慮到合同權利義務的均衡,義務的履行不能超出未成年的承受能力,侵害了他們正常的權益,否則這類合同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合同。父母在注意到維護子女身心健康基礎上,為子女利益和今後發展前途所訂立的這些合同是有效的。

第三種未成年可能要承擔不利後果的合同,這類合同通常會被判定為無效。典型的如廣告代言合同、未成年名下房屋的抵押合同等。

《民法典》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哪些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典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三、最新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