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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所有權發生變動的,影響租賃嗎?

2007年8月,馮師傅將自己的捷達牌出租車租給史師傅使用,雙方訂立了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二年,租金8萬元,分兩次付清。合同由雙方簽字生效時首付4萬元,滿一年後再付餘款4萬元,租期內車輛的各種費用由史師傅負擔,合同期滿後出租方收回轎車,合同簽訂後雙方都履行了承諾的義務,合同進入正常履行階段。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所有權發生變動的,影響租賃嗎?

2008年7月,馮師傅因家中老人重病急需用錢。未經同史師傅商量就將車子以1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蔣師傅,蔣師傅因急需用車,付款後便逼馮師傅交車,馮師傅要求史師傅退還車子,並解除租賃合同,史師傅以合同期限未滿為由堅持不退還車子,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直至租期屆滿,經多次交涉未果,來所諮詢。

雲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解答:

這是一件涉及財產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例,財產租賃合同是典型的轉移使用權的合同,承租人依合同對租賃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任何第三人對此權利都不得侵害。當第三人的行為妨礙承租人行使租賃權時,承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排除妨礙,或直接要求侵害人排除妨礙,停止侵害,並賠償承租人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就是説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後,原租賃合同及承租人的承租權仍然合法有效。而且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無須重新訂立租賃合同,受讓人在受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就取代了出讓人在原租賃合同中的地位,其仍然要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

本案中,馮師傅與史師傅的車輛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為租期未滿,該合同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因此,馮師傅無權單方解除合同,也無權收回車輛。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馮師傅與蔣師傅的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原租賃合同的解除為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則在買賣合同生效後,蔣師傅就取代了馮師傅的出租人地位,並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也無權收回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