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公司名義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有效嗎
實際生活中,有一些在職員工,例如銀行工作人員以公司名義與其他公司簽署高息儲蓄合同,到期後,銀行工作人員攜款潛逃,而受害公司因為簽署的合同無效,而維權困難。無論是銀行還是其他行業都會有冒用公司名義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的情況,那麼具體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呢?請繼續閲讀。
一、冒用公司名義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
冒用公司名義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已經構成無權代理,嚴重者還可能觸犯刑法遭到刑責。
二、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三、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員工冒用公司名義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已經構成了違法犯罪,是會受到法律嚴懲的,在發生類似案件的時候,大家一定要注意查驗對方是否具備簽署合同的權力,以免自己受害,在案件發生後,也要及時維權,並保留證據以便後續的案件偵破。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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