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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未通知債權人

公司轉讓未通知債權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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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這種做法合理嗎?

你好,關於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一、公司註冊資本對公司債權人的擔保作用
  根據現代企業制度原理,註冊資本是投資人投入企業用於生產經營循環與週轉的,並在登記機關進行規定數額註冊登記的財產。這些財產不僅是企業償債能力的基本保障和企業生存的必要條件,也是衡量和評價企業經濟實力的重要指標。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法雖然規定其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但在未經依法減資的情況下,其股東仍應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
  二、公司依法減資的通知義務及公司減資未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義務時的法律效力
  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公司法同時明確規定了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及公司債權人此時享有的相應權利救濟途徑。即,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上述直接通知義務系針對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的已知債權人,公告通知義務系針對公司做出減資決議時的未知債權人。
  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喪失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及時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權利,此時公司的減資行為對該等債權人應不具有對抗效力。
  三、公司股東在公司未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義務時承擔責任的依據及具體法律適用
  一方面,在公司減資未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的義務時,由於減資本身對該等債權人並不產生拘束力,公司股東仍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另一方面,公司減資在實質上系公司股東會決議的結果,且公司減資的受益人系股東自身,因此,在公司減資未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的義務時,公司股東就其減資部分亦不能免除責任。
  公司減資未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的義務時,公司股東具體應當承擔的責任,我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明確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未出資、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就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為保障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實踐審判中可類推適用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判令公司股東在減免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