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有哪些人,債權轉讓誰負有通知義務
債權轉讓要想生效的,雖然不用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是必須要及時的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那麼現實中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有哪些人呢?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大家做詳細介紹,幫助你們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一、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有哪些人
關於通知的主體,一種觀點認為,通知義務是出讓人的義務,即使受讓人為通知行為,也不能產生債權轉讓協議拘束債務人的效力,受讓人將出讓人單方出具的讓與字據向債務人提示不過是轉達出讓人的意思,受讓人僅向債務人出示債權轉讓協議不能發生債權人通知的效力。
因為:
1、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讓與其債權時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對受讓人是否有權通知以及該通知的效力如何作出規定;
2、按目前學者廣泛認可的物權變動模式,轉讓合同本身不能直接發生債權實際移轉的效力,受讓人既然不能通過合同直接取得債權,當然也不能以債權人的身份進行通知;
3、轉讓合同本身具有相對性,債務人作為第三人無法瞭解真相,如果允許受讓人通知,當轉讓不存在、轉讓無效或被撤銷時,則可能給債務人帶來清償無效的風險。除非出讓人追認或法院判決確認。另有觀點認為,債權轉讓通知屬於讓與人或受讓人的權利,是兩者可行使的自主權的體現,讓與通知之主體不限於出讓人。理由在於:讓與通知為事實通知,是把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使債務人知曉,誰為通知均無不可。雖然出讓人為通知,債務人不必費心謹慎,且其通知有絕對效力,但否認受讓人可為通知,並不利於受讓人權利的保護,也不符合流轉的需要。實踐中,積極作為者多為受讓人,而非出讓人,這就表明債權轉讓後,受讓人而非出讓人更為關注債權的實現,出讓人往往會因出讓而認為債權已經與其無關,對該債權能否實現漠不關心。受讓人受讓債權的目的在於獲得債務人清償,倘僅出讓人可為通知,受讓人利益的實現不免過於依賴出讓人。
二、債權轉讓誰負有通知義務
雖然出讓人、受讓人均可為通知,在誠信社會中有利於債權正常的自由流轉,但當前我國目前市場信用體系有待健全和完善,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後,為確認受讓的真實性,債務人還要付出審查轉讓真實性的額外勞動,為克服當事人未獲債權轉讓向債務人為虛假、欺詐的轉讓意思表示,及可能陷債務人清償於無效,保護債務人利益,實務中宜採用第一種觀點,將通知義務加於出讓人較妥。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現實中,進行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主體一般是出讓人和受讓人,法律並沒有強行規定必須要由哪一方履行通知義務,但實踐中往往是由債權人及時的來通知債務人。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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