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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債權人並沒通知債務人的後果是什麼?

一、債權人轉讓債權後未通知債務人有什麼後果?

債權轉讓債權人並沒通知債務人的後果是什麼?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該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的,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可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未通知債務人並不影響該轉讓在債權人(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債權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通過債權轉讓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債權轉讓不論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

1、主體方面的限制

《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債權。

2、客體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3、內容方面的限制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4、形式方面的限制

《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原批准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准的,轉讓無效。

綜上所述,債權人在進行債權轉讓之前,要以書面形式告知債務人。如果債權轉讓債權人並沒通知債務人,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應該繼續履行對原債權人的債務。同時,債權轉讓也有一定的限制,不是所有債權都可以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