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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無法通知債務人,該轉讓有效嗎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認為債權轉讓無需通知債務人或者因為各種原因無法通知債務人,這樣往往就造成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了諸多的糾紛。其實,債權轉讓無法通知債務人,不管任何原因,該轉讓對債務人都是不發生效力的。下面本站帶大家普及一下相關法律知識。

債權轉讓無法通知債務人,該轉讓有效嗎

一、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是否有效

就單筆小貸資產貸款債權轉讓而言,其與一般的債權轉讓並無實質性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條規定有兩個層面的意義:

(1)對轉讓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利。債權人與受讓人雙方達成合意簽訂轉讓合同後,如無特殊約定,合同即成立並生效,對債權人與受讓人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該筆債權已經由債權人轉讓至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筆債權。

(2)不通知對債務人無法律效力

正如前文所述,債權轉讓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即對債權人與受讓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未通知債務人的,對該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條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考慮到,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本身存在合同關係,債權人的轉讓權利的行為會給債務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債權人轉讓權利後未通知債務人的,債務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當然應當依據原有的合同,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只有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的事項,通知債務人後方對債務人構成約束,債務人在此時僅得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履行義務。

二、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審理的“佛山市順德區太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廣東中鼎集團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中指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但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此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中指出,債權轉讓合同是確立債權轉讓人和債權受讓人之間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的合同,對於債權轉讓人和債權受讓人而言,債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由於債權轉讓行為涉及到原合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原債權人的債權因轉讓行為而消滅,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接受主體將由原債權人轉為新的債權受讓人。因此,對債務人而言,債權轉讓生效的時間點以通知為準,未經通知債務人,債權受讓人無權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綜上所述,不管是債權人的原因還是債務人的原因,債權轉讓無法通知債務人時產生的經濟糾紛和經濟損失。根據以上的法律知識,債權人與債務人都能很好的維護自身的權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