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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未通知擔保人的後果是怎樣的

債權轉讓的過程中,通知擔保人是一個十分必要的過程和環節,可是如果債權轉讓未通知擔保人,會有什麼後果嗎?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在《合同法》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債權轉讓未通知擔保人的後果是怎樣的

一、債權轉讓未通知擔保人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時需要通知債務人,否則債務人擁有僅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權利,即未被通知的債務人對新債權人產生抗辯權,那麼債權人轉讓債權時是否必須通知擔保人,如果沒有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是否能夠依此產生對抗新債權人的抗辯權。

二、債權轉讓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四)》(文件編號:京高法發[2003]61號)中的第六點,“對債權轉讓對保證人的效力問題的解答”表述如下:“《擔保法》生效後的擔保,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債權人無須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香港盈傘財務公司訴廣東華美集團有限公司擔保合同糾紛案有關法律問題的請示的覆函》([2010]民四他字第5號)“未經審批的對外擔保的債權人在未經擔保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在債權轉讓依法有效的情況下,擔保人仍應向受讓債權的第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應以債權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為由免除其賠償責任。”

擔保權屬於從權利範疇,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從權利一併轉讓,擔保權一併轉讓是債權轉讓的法定後果,不受是否通知擔保人的影響。保證屬於擔保權的一種,即債權轉讓,保證人有向債權受讓人履行保證的義務

但是在以下情形時債權人的從權利並不當然的隨主債權的轉讓而發生轉移: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債權轉讓未通知擔保人的後果方面的知識,主要是包括《合同法》上的相關規定以及擔保權的介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債權轉讓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建議大家在轉讓之前,先對專業律師進行諮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忻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