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是
1、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3、抵押關係設定之後,抵押人要轉讓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因為這種轉讓可能與抵押權人未來的利益有關。再者,也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物已經抵押他人的情況,以使受讓人據此決定自己是否還受讓該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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