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執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仲裁裁決的執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仲裁裁決執行的期限為兩年,關於它的規定來自於《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其相關規定:
《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撤銷裁決的情況有哪些
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判決執行生效後,被執行人應在兩年內按要求執行,有中斷、中止的請求也需要依法按標準和要求進行申請,最終已人民法院給出的最終判決為準。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申請執行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履行執行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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