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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是什麼關係

律師解析: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而仲裁委員會是民間裁決機構。
法院與仲裁委員會在民事糾紛主管問題上的關係是:
1、法院主管的範圍寬於仲裁委員會主管的範圍。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主管的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屬於其主管範圍。而以上所有糾紛,均屬於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範圍;
2、對既屬於仲裁委員會、又屬於法院主管的糾紛,具體由誰主管取決於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由仲裁委員會受理,排除法院管轄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由法院主管。我國仲裁委員會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3、當事人在仲裁裁決被法院依法撤銷或裁定不予執行,又未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是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