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法律效力嗎?
一、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法律效力嗎?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仲裁事項的辦理情況
1、辦理機構:各地司法局法制處,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必要的文件。
2、辦理時限:審批時限為10日(即各地司法局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登記證明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符合設立條件的仲裁委員會予以設立登記,併發給登記證書;對符合設立條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補正後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規定的,不予登記,並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和救濟途徑)。
3、申辦對象資格: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財產;
(3)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4)有聘任的仲裁員。附註:辦理設立登記。
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提供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書;
(2)提供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文件;
(3)提供仲裁委員會章程;
(4)提供必要的經費證明;
(5)提供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聘書副本;
(7)提供擬聘任的仲裁員名冊。
4、辦理程序: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向各地司法局辦理設立登記;各地司法局對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登記,自做出登記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並報司法部備案。
5、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
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就相關行為提出行政仲裁是非常常見的,一般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仲裁的具體意見,但如果涉及到犯罪行為的,那麼還需要提出起訴並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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