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案原則是什麼?
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案原則是什麼?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並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決書;
2、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程序,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什麼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三、關於勞動爭議的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如何受理勞動爭議
(1)中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
(2)個體工商户與學徒、幫工;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的工人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非工勤人員;
(4)軍隊、武警部隊的機關、事業組織、企業與無軍籍的職工;
(5)用人單位與一部分離退休人員及其聘用的離退休人員;
(6)中國境外企業或勞動者與境內勞動者或企業在中國境內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的。
五、出現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根據《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着重調解,及時處理;
(二)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三)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麼,發生勞動糾紛如何選擇解決方式呢?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下列程序解決勞動爭議。
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案原則的問題介紹中,需要了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對當事雙方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之後,都會依法的作出仲裁的裁決書,但是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但是上訴期限必須是接到仲裁的裁決書十五日之內,此時提出的上訴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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